国务院802号令重点解读
2025年3月17日,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2号公布修订后的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》,该条例已于202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机关、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支付行为,优化营商环境,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。

一、 条例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
1.适用主体:机关、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(支付方)向中小企业(收款方)采购货物、工程、服务时的款项支付行为。
2.中小企业界定:指依法设立,依据国务院批准标准确定的中型、小型和微型企业。合同订立时企业规模类型确定其身份,中小企业应主动告知。
3. 基本原则:支付主体负责、行业规范自律、政府依法监管、社会协同监督。防范和治理拖欠问题。
二、 合同订立与履行规范
1.预算与资金保障: 机关、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,须严格按预算执行,禁止无预算、超预算采购。
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须按规落实到位,禁止施工单位垫资建设。
2.交易条件公平:支付方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、方式、条件及违约责任。
中小企业应诚信履约,按约提供合格货物、工程、服务。
三、 款项支付核心规定
1.法定付款期限:
机关、事业单位:自货物、工程、服务交付之日起 30日内支付。合同约定可延长,但最长不得超过 60日。
大型企业:自交付之日起 60日内支付。合同可约定,但须符合行业规范、交易习惯,确保及时支付。
禁止性规定:大型企业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支付条件,或按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。
2.验收与结算起算点:
约定以检验或验收合格为付款条件的,期限自检验/验收合格日起算。
合同中须约定明确合理检验/验收期限并按时完成。支付方拖延验收的,付款期限自约定验收期届满日起算。
约定履行进度结算、定期结算的,付款期限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。
3.支付方式规范: 使用商业汇票、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,须合同明确约定。 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非现金支付方式,不得利用其变相延长付款期限。
4.结算依据限制: 机关、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,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(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)。
5.保证金管理: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、履约、工程质量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,不得收取其他形式保证金。比例方式须合规。
不得限定保证金为现金。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等,支付方应当接受。
保证期限届满后应及时核算并退还。
四、 禁止拖欠行为与保障措施
1.禁止拖延借口:不得因法定代表人/主要负责人变更、内部付款流程、或合同未约定的理由(如等待竣工验收备案、决算审计等)拒绝或迟延支付。
2.无争议部分先行支付:交易部分有争议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,对无争议部分应及时付款。
3.逾期利息:支付方迟延付款的,须支付逾期利息。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LPR;未约定的,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息。
4.信息披露要求:
机关、事业单位:每年3月31日前公开上年度逾期未支付合同数量、金额等信息。
大型企业:将逾期未支付信息纳入年度报告,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。
5.支持融资:
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信贷,降低融资成本,便利以应收账款等为担保的融资。
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融资时,支付方应自其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。
6.企业内部管理:大型企业应将款项支付工作纳入风险控制与合规体系,督促子公司及时支付。
7.禁止打击报复:不得对提出付款请求或投诉的中小企业及其人员进行恐吓、打击报复。
五、 监督管理制度
1.政府监管职责:国务院及地方各级相关部门依职责负责协调、监督检查、清理拖欠工作。省级以上政府建立督查制度,可约谈负责人。
2.报告与汇报机制:相关部门、事业单位、国有大型企业须定期报告逾期支付情况。地方政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。
3.投诉处理机制:
省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拖欠投诉(国家建立统一投诉平台)。
按“属地管理、分级负责,谁主管谁负责”原则转交处理,处理部门限期反馈。
被投诉方须配合,拒不配合将面临督办、约谈、通报、整改等。
4.信用约束与联合惩戒:
拖欠行为被认定为失信的,记入信用记录。
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,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。
对机关事业单位采取消费、用房、经费等限制;对大型企业在财政支持、项目审批、融资、准入、资质评定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。
5审计监督: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、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情况实施审计。
6.评估评价:保障支付工作情况纳入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。
7.类型认定服务:提供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平台;有争议可向地方主管部门申请认定。
8.社会支持:鼓励法律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法律服务;新闻媒体加强公益宣传与舆论监督。
六、 法律责任
机关、事业单位:违反付款期限、拖延验收、强制非现金支付、违规要求审计结算、违法收退保证金、找借口拖欠、未公开信息等,由上级责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处分责任人。违规执行预算或要求垫资的,依法追责。
国有大型企业:拖欠造成后果的处分管理人员;违规要求审计结算的,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或处分管理人员。
大型企业:未公示或虚假公示逾期支付信息的,由市场监管部门处理。
所有支付方及其工作人员:恐吓打击报复、滥用职权等,依法处分或处罚;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。
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802号)的修订施行,是国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、维护公平交易秩序的重要举措。条例对支付主体设定了明确的支付时限、行为规范及法律责任,并建立了强有力的监督与信用约束机制。对于参与政府采购、大型企业供应链的各类市场主体,尤其是涉及货物供应(如板材)与工程服务(如装配式装修)的企业,深入理解并运用该条例,对保障自身合法权益、促进及时回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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